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介绍

2024-05-01 18:51

1.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介绍

2013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附则5章4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介绍

2.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发布原因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3.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及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并监督的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第五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第六条 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第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业务实行监督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携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开户所需材料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第十条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第十一条 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第十二条 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两家特定业务银行,每家特定业务银行可以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家特定业务银行的多个币种跨境外汇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视作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外汇支付结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4. 如何看待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细则?

 2017年新年伊始,央行继续开始其互联网金融整治的步伐。1月13日,央行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自4月17日起,支付宝等支付机构应将一定比例的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且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交存比例视支付牌照类型、监管级别不同而不同,平均约20%。
  这一新规对包括阿里和腾讯在内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有一定影响,他们可能无法再以备付金赚取利差,或展开其他金融业务,有媒体报道称,将集中存管的国内第三方支付备付金总额可能达人民币5000亿元。

  这一项规定,并不是所谓的“把备付金交到国家”,而是为了规范支付行业的备付金管理。
  央行新规前的备付金管理
  在此之前,对于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监管的主要规定,主要是是根据2013年6月颁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根据《办法》,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他们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此外,人民银行在备付金银行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上,分别设定了具体规定。例如,备付金银行分为备付金存款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前者主要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后者主要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

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又分为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三类账户在开立银行、开立限制和功能上均有所区别。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每家机构在每省只以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每家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可开立多个。此外,《办法》还对备付金付账户和备付金的日常管理设置了具体的规定。
  支付业务存在的风险
  尽管《办法》已有较为详细的监管规定,但支付机构备付金监管仍然存在漏洞,风险事件屡有发生,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也违背了开展该项业务的初衷。

  支付业务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备付金账户的管理、使用存在诸多不规范的行为。比如,人民银行在201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专项检查中就发现,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和收付账户的账户名称、开立数量不符合要求,部分备付金协议内容不完善,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变更以及撤销也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资金存取、划拨等也未遵守相关规定。此外,有些备付金银行也存在问题,比如一些尚未备案的银行,为了吸收存款,也开展备付金存款业务,或者在日常的账户使用中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资金校对核验机制未建立。

5. 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属于什么银行

客户备付金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近年来,客户备付金规模快速增长、存放分散,风险事件频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拓展资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简称:备付金;英文名:provisions),是指商业银行存在中央银行的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那部分存款,一般称为超额准备金。广义的支付准备金,包括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前者叫现金准备,后者叫存款准备,其中存款准备金是主体。中国统称的支付准备金,即备付金,是狭义上的存款准备,即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入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除了在客户存款下降可以调减退回之外,是不能支取或动用的,实际上不能充当支付准备。从1989年开始,中央银行按照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支付准备金占客户存款的比率。除有特殊的情况,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不得低于这个比率。2017年1月13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1] 2019年1月14日,支付机构备付金将全部集中在人民银行存管。 [2] 央行新规编辑 播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备付金比率的要求,将原来的存款准备金率和备付金率合二为一。2017年1月13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客户备付金,将统一交存至指定账户,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 [1] 2019年1月14日,支付机构备付金将全部集中在人民银行存管。 [2]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4]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属于什么银行

6. 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影响有多大?

据报道,从2017年6月开始,央行开始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更新“非金融机构存款”这一数据,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栏目体现的主要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交存到央行的备付金存款。截至5月末,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的非金融机构存款为5009.23 亿元。

按照目前执行的备付金上缴50%比例测算,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总规模在5月末突破了1万亿元大关。

在中国所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中排名第七、占2.0%的市场份额的汇付天下在今年3月赴港上市时披露的招股书称,其利息收入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为2610万元、3830万元和6160万元。

7.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公布,将对支付宝和微信有何影响?

华为以前的主业务是通信技术,手机业务在众人眼中看来,是副业。而在2018年的时候,手机业务,已经是占了华为营收的一大半了。手机,再也不是华为的副业了。而随后,华为方面又被爆出,说是要电视机了。其实除此之外,华为还被传出过,会开始造车,进军车行。而对于华为要进入车行,徐直军直接亮相于车展,并对于这个问题,做出了解答。只是,对于这个解答,网友却并不相信。

华为不造车
对于华为造车这种传言,其实在业界也是流传了许久,但对于这件事,华为方面却一直没有正面做出过解释。而这一次,华为的轮值董事长徐直军,却亮相在上海车展上,并且对于这个问题,做出了解释。他表示,华为不造车,而是会帮助车厂造好车。在一个就是,华为聚焦了ICT技术,能做智联网汽车的增量部件的供应商。

但对于这一番言论,依旧是有不少人并不相信。徐直军也有些无奈了,一直强调,华为是真的不造车。不过,虽然说徐直军表示华为不制造车辆,可是在后面,他也说了,华为可以成为智联网汽车的供应商。从这方面上来说,华为还是想要步入车行的。

所以人们对于徐直军这种信誓旦旦,说不会进入车行的话,并不相信。对于网友来说,华为如今说的话,可信度实在是太低了。其中有很大一个原因,则是因为华为过多的先例。在2002年的时候,任正非说不做手机,结果在第二年就成立手机业务部,如今华为手机已经是挤入了全球前三,并且还从副业变成了主业。余承东说不做家电,结果,华为就要推出电视机了。所以,无论余承东怎么保证,谁知道会不会在未来的某一天,华为便开始造车了。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公布,将对支付宝和微信有何影响?

8. 重磅!央行下令支付机构客户备用金集中存管

今天(1月13日),侃财妹在央行官网上看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央行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央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

通知所提到的“客户备付金”是啥?有点蒙圈的小伙伴先来听侃财妹科普一下。
央行说,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
那么,此次通知对客户备付金的存管采取了哪几方面的调整呢?
根据央行的公告,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这点就是根据前文提到的国务院发布的风险整治通知进行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防止支付机构凭“吃利差”形成主要盈利模式。
通俗一点说,我们存在会员卡或储值卡的金额是没有利息的,支付机构也不能将钱存在银行里“吃”利息。
另外,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各支付机构首次交存的具体比例根据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综合确定,交存金额根据上一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计算,每季度调整一次。):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这点主要是防止客户备付金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的风险,以及支付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的风险。
在这点上有案例为证:
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20.38万元;
2014年9月,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
2014年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
那么,此次通知会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央行表示,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不大,也不会影响支付市场平稳发展。
因为根据客户备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根据央行的统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有较大部分(2016年第三季度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
粗暴一点说,大部分支付机构还是把钱放在了存管银行,但通过固定存款的方式收取利息,未来这部分利息,存管银行将不再支付。
至于存管银行,央行表示,实施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只是将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中的部分资金交存到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其他流程没有变化,不改变原有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总的来说,央行发力整顿客户备付金,主要还是规避预付卡业务资金被挪用的风险,避免支付机构为了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利息收入而采取不合规的方式,既造成市场的混乱,又损害用户的利益。
附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7〕1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相关要求,人民银行决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四、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
五、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六、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未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支付机构相关行为纳入分类评级管理。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相关工作的检查、监督。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客户备付金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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